新疆德诚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3民初69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中路1338号H16幢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 原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82,904.3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4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110.85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编号:DCHA20190627),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经营场所消防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全部工程为含税固定包干总价668,000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按进度付款的时间节点。2019年8月9日,被告要求在消防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部分石膏板吊顶拆除及恢复,对室内矿棉板吊顶恢复,对卫生间集成吊顶及清除相应的垃圾工作,原告遂与被告签订了《吊顶拆除及恢复施工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对被告内部吊顶进行拆除及恢复进行施工。该工程为按平米造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单价120元/mr),暂定面积1000m,工程合计费用为120,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工程施工完成三层后再付20%,工程全部完工后按实际面积一次性结清剩下的部分款项,最后预留10%作为质保金(预留一年)。截至目前,上述两项工程原告均已按要求施工完毕,但被告消防改造工程仅支付了537,000元,仍欠131,000元工程款未付;吊顶拆除及恢复工程仅支付了24,000元,仍欠96,000元工程款未付。以上合计尚欠227,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第九款约定,对施工期限有明确约定,但是截止被告2019.10.21日证据保全之日,原告方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上述约定义务,且被告已超付工程款,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无据。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退回反诉人已支付的工程款539,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236,400元(计算方式:总工程款*30%)。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编号:DCHA20190627),约定由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经营场所消防进行改造工程施工,同时由被反诉人代反诉人准备消防部门验收所需的相关手续(工作),并确保取得消防合格证。全部工程为含税固定包干价668,000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按进度付款的时间节点。2019年8月9日,反诉人要求在消防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部分石膏板吊顶拆除及恢复,对室内矿棉板吊顶恢复,对卫生间集成吊顶及清除相应的垃圾工作,反诉人遂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名为《吊顶拆除及恢复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医院内部吊顶进行。拆除及恢复施工,补充合同工程总价为120,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工程施工完成三层后再付20%,工程全部完工后按实际面积一次性支付结余剩下款项,最后预留10%作为质保金。院停业,仍未完成消防验收及让反诉人取得消防合格证。被反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反而恶人先告状,起诉反诉人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严重违背《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一直按照被反诉人的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被反诉人未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完成反诉人医院的消防改造工程,后经反诉人公司员工多次催促,被反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完成消防工程,直至反诉人医。 反诉被告**恒安公司针对反诉原告的反诉答辩称,首先我方并未违约,根据反诉方自认,其付款是按照我方工程进度付款,根据付款显示,2019年9月4日反诉人即认可被反诉人施工完毕,开始支付相应款项,因为其自己经济原因未能一次性支付;2、案涉工程从始至终未提供施工许可证,而施工许可证是消防工程验收的重要材料,且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办理,其未办理不能归责于我方;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告所要进行施工的项目存在违章建筑,并未提前告知我方,针对违章建筑是不可能通过正常验收的,另在此过程中,被告方极不配合提交相应手续,因为若正常组织验收势必暴露违法建筑部分,不但不能够通过消防工程验收甚至还面临罚款和处罚的后果,因此在此过程中被告方态度是怠于办理相关手续的;4、截止目前,所有工程均已完毕,我方已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反诉方要求返还已支付工程款即有失公平也将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过错归责于我方,其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且被告方是工程实际收益人。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乌鲁木齐民生妇幼医院(以下简称民生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该医院于2022年5月12日被注销登记。 2019年7月1日民生医院(甲方)与德城恒安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巴克区青峰路民生妇幼医院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消防改造合同),双方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承包方式、内容等(一)、工程名称:乌鲁木齐市**巴克区青峰路民生妇幼医院消防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巴克区青峰路3号民生妇幼医院一楼至六楼等建筑设施。(三)、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甲乙双方确认图纸为准)。(四)、承包内容:1、为甲方设计合格的消防施工设计图;2、交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3、根据验收合格的施工图施工;4、代甲方申请消防部门验收相关手续(工作)并确保取得消防合格证:注:(1)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手报、声光报警)、喷淋系统(根据设计审核消防图纸增改消火栓、喷淋头、喷淋主管、喷淋支管、高位水箱等)、防火门、消防要求需要改造的墙体和通道、与***泵房链接所需改造部分室外泵房(外网管道、增压泵、阀门及联动装置等)、往甲方院外清理施工垃圾、相关消防、手续(设计审核合格证、竣工验收凭证、安全检查(加建部分除外)。(2)、现场乙方所有施工必须根据消防局备案审核合格证图纸点位按图施工,以消防验收标准完善所需消防相关所有设施、设备包括应急灯、疏散指示、消防标识等配备器材。(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工期、包本项目整体通过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最终取得消防合格证。(六)、材料供应:乙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2019年度监督检验标准,及****尔自治区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站质量标准。(七)、合同价款.全部工程为含税固定包干总价大写):*******(小写);668,000.00元。本价款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之全部的费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并且该价款不因人工费、货物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每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提交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项。(八)、工程工期:90个标准工作日,施工日期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10月8日。(九)、消防审核与验收:乙方负责代甲方申请消防部门验收相关手续(工作)并确保按期取得消防合格证。因今年消防改制原因多预留一些验收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7月2日,在2019年10月8日乙方必须让甲方取得消防合格证。第二条:责任条款(一)、甲方负责。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可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2、工程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甲方不得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3、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支付所有消防工程款项。4、如因甲方室内壁纸装修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导致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消防主管验收部门要求改造室内壁纸装修的则由甲方负责改造,乙方协助配合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备案。5、甲方提供本合同施工所需的水、电和:一至二间工人休息室。(二)、乙方负责1、让甲方取得合法的消防手续(消防施工设计备案、验收备案、安全检查)。取得合法相关消防手续根据旁边***验收情况预延,但工程全部完工后必须取得。2、安全文明施工,服从甲方代表、监理等有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3、负责本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所必须的材料的采、供工作。4、向甲方及工程监理部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各项工序完成需向甲方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5、严格按照图纸和附件的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并交付甲方使用。6、涉及甲方消防改造全部需要施工的建筑物与设施所需要的施工项目,乙方自己在签定本协议前对甲方消防改造工程进行评估审核好,甲方消防工程改造所有所需的消防改造的施工项目都包含在本协议金额中。甲方消防改造中所需消防泵房与甲方单位边上的***共用,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前应进行审核确认能符合甲方使用,本协议签定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审核好符合甲方使用。7、在乙方施工和消防审查与验收期间如有相关部门到甲方单位进行消防相关方面检查及处罚则由乙方负责,需费用由乙方承担。8、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首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9、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10、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保养工作。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四条:工程款结算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三天内向乙方支付5%工程款大写:叁万叁仟肆佰圆整(小写:33,400元),乙方为甲方设计消防施工图。2、乙方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根据甲方消防施工图核算出详细工作量并乙方工人进场后按定价向乙方三天内支付5%工程款,大写:壹拾陆万柒仟圆整(小写:167,000.00元)。3、施工进度达到50%以上甲方按定价向乙方三日内支付25%工程款,大写:壹拾陆万柒仟圆整(小写:167,000.00元)。3、医院内所有消防设施施工完毕,外网施工至***连接处(根据***施工情况确定链接位置、确定泵房规格功率等具备施工条件方可履行,如不具备以具体医院主体工程进度付款),甲方按定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20%工程款,大写:壹拾参万叁任***整(小写:133,600.00元)。4、取得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大写:壹拾叁万叁仟***整(小写:133,600元)。预留5%质保金:大写:叁万叁仟肆佰圆整(小写:33,400元),质保金待本质保期满后一一个月内无息付清。5、工程款结算要求,甲方应按合同及时付款,由于工程款不到位而延误工期,责任由甲方承担。由于施工进度按楼层施工不能整体动工,移动至下一层时甲方应提前协调搬迁。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本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设计变更通知及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收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确保项目通过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图纸、消防施工规范、消防验收规范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如质量不合格,应按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及违约金责任。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5、工程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消防验收通过之日起起算。第七条:违约责任,2、乙方若不按规定履行协议或无能力履行本协议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乙方应按协议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如因乙方原因工期迟延,乙方应按合同总额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个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剩余款项不再支付,并对本合同乙方己完合格工程进行八折结算。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在3天内将已完工程完整的移交给甲方,甲方因此将本工程委托第三方负责继续施工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5、甲方应按本合同拨付工程款,如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则视甲方违约,超过十个工作日,每延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额向乙方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所延期的工期由甲方承担。6、乙方未按照消防验收标准使用材料、施工、延误工期等问题造成的消防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及时整改,若乙方未能在2019年10月8日前让甲方取得消防合格证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了要退还甲方所付的工程款外还应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处由双方签字、**进行确认。 2019年8月9日民生医院与德城恒安公司又签订一份《**巴克区青峰路民生妇幼医院消防施工相关的吊顶拆除及恢复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吊顶施工合同)第一条:单位概况1、工程名称:乌鲁木齐市**巴克区青峰路民生妇幼医院;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巴克区青峰路3号。3、范围和内容:需拆除及恢复医院内部分石膏板吊顶(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顶面乳胶漆)、室内矿棉板吊顶恢复,卫生间集成吊顶及清除相应的垃圾工作(往甲方院外清理),甲方提供水电及住宿,乙方施工。4、材料供应:该工程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2019年度监督检验标准,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站质量标准。第二条:工程结算“1、本工程采用“按平米造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即吊顶拆除及恢复以单价120/㎡计算(室内矿棉板吊顶恢复不算费用),含所有为完成施工图甲方指令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不因人工费、货物价格或费率的变动等任何原因而有所调整。暂定面积为1000平方米,工程合计费用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圆整(¥120,000.00元)。具体结算金额由实际改造面积结算。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后甲方先预付30%,计为人民币36,00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工程施工完三层后再付20%,为人民币24,000.00元(大写:贰万肆元整);工程全部完工后根据实际验收面积一次性结算剩下的部分款项,最后预留10%做为质保金外其余则付清(10%质保金预留一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恒安公司安排人员、设备及机械进场施工,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民生医院分九笔支付消防改造工程工程款合计537,000元。2019年9月19日民生医院支付吊顶施工合同的工程款24,000元。 2019年10月25日,民生医院对该医院内消防改造的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26539号《公证书》。 2020年7月9日**恒安公司委托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向民生医院一份《律师函》,要求民生医院支付剩余款项。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恒安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涉案的吊顶施工中德城恒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建正造字[2021]11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德城恒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为1465.87㎡。其他说明第3***被告代理人现场提出大楼五楼宿舍大厅、六楼宿舍大厅的吊顶回复均在2019年10月8日以后完成,现场实际已施工完毕,此部分工程量为:五楼宿舍大厅吊顶面积96.13㎡,六楼宿舍大厅吊顶面积95.5㎡。此次鉴定**恒安公司产生鉴定费2,110.85元。在本案中德城恒安公司还提出对涉案的消防改造工程是否已完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5月16日该公司向本院退案,退案函中显示,鉴定机构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进入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其案消防工程中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管道、喷头、火灾报警器、安全指示牌均已施工,且消防联动装置(监控器、主机)已安装并于2019年10月13日启动,但因案涉消防工程质量鉴定需要进行破拆,而申请方一直未缴纳鉴定费,且未进行破拆工作,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为不影响本案审理进程,经我机构研究决定对此案作退案处理,相关资料退回贵院,请贵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再查明,2020年5月民生医院于停止经营,人员撤场。涉案工程双方当事人未进行交接,但**自认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具体投入时间不清楚。庭审中德城恒安公司自述消防改造工程于2019年9月左右完工,吊顶工程于2019年10月中下旬完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本案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恒安公司与民生医院签订的《消防改造合同》及《吊顶施工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法律义务。民生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民生医院登记的投资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对民生医院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关于《消防改造合同》,德城恒安公司主张该工程,民生医院已付款537,000元,尚欠付131,000元未付。**辩称**恒安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消防改造合同,以及未完成消防验收及取得消防合格证的合同义务。德城恒安公司则认为,民生医院系建设单位,因民生医院未提供施工许可证导致未取得消防合格证书。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据此,施工许可证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且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本案中,合同中承包内容约定由**恒安公司“交当地消防部分验收合格;确保取得消防合格证”,但基于前述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主体系建设单位民生医院,即本案建设工程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不能进行消防验收,责任应归民生医院。根据鉴定机构人员现场勘察,现场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管道、喷头、火灾报警器、安全指示牌均已施工,且消防联动装置(监控器、主机)已安装并于2019年10月13日启动。虽然**恒安公司尚未完成交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及取得消防合格证的合同义务,但是造成验收不能的原因是建设单位民生医院未能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而非由于**恒安公司的原因,且**自认涉案工程民生医院已投入使用,故应当向**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31,000元,而不能以未经消防验收未取得消防合格证为由阻却**恒安公司的付款请求。对于**辩称**恒安公司未完成消防验收及取得消防合格证的合同义务,不应支付剩余款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恒安公司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要求**恒安公司退回已付工程款539,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吊顶施工合同》,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实际测量吊顶面积为1465.87㎡,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工程总价款应为175,904.34元(1465.87㎡×120元/㎡)。**认为大楼五楼宿舍大厅、六楼宿舍大厅的吊顶恢复均在2019年10月8日以后完成,鉴定机构现场勘察现场实际已施工完毕。扣减已付款24,000元,剩余151,904.34元(175,904.34元-24,000元),**应当予以支付。 综上**应付**恒安公司工程款应为282,904.34元(消防改造工程131,000元+吊顶工程151,904.34元)。 三、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一方违约的问题。**恒安公司认为,民生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付款构成违约,主张违约金200,400元(消防改造合同价款668,000元×20%)。本院认为,**恒安公司对此仅举证了民生医院的付款时间,但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时间截点的施工进度,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德城恒安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认为,**恒安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消防改造合同,主张违约金236,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90个标准工作日,施工日期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10月8日,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双方当事人未进行交接,但**自认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具体投入时间不清楚。德城恒安公司自述消防改造工程于2019年9月左右完工,吊顶工程于2019年10月中下旬完工。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察,现处于“现场烟感报警器、消防喷淋管道、喷头、火灾报警器、安全指示牌均已施工,且消防联动装置(监控器、主机)已安装并于2019年10月13日启动”的完工状态。**出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2019)新乌法诺证民字第26539号《公证书》,可以证实2019年10月21日消防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确存在部分消防改造设备设施未安装的状态。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酌情认定,**恒安公司消防改造工程完工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综上**恒安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乙方应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如因乙方原因工期迟延,乙方应按合同总额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对于**要求**恒安公司支付违约金236,400元的反诉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即**恒安公司支付**违约金为15,364元[计算公式: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计23天)的逾期完工违约金(668,000元×1‰×23天)]。 四、关于鉴定费2,110.85元。鉴定费系为了查明案情,因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应视为**恒安公司的诉讼成本损失,本院按照胜败诉比例依法判决,由**负担1,235.69元,由**恒安公司自行负担875.1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2,904.3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235.69元; 三、反诉被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5,364元; 四、驳回原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上述原、被告相互履行义务,折抵后,**应付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68,776.03元,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争议标485,415.19元,判决标的284,140.03元,占争议标的的58.54%。案件受理费8,581.23元,邮寄费60元,合计8,641.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8.54%即5,058.57元,由原告**恒安公司负担41.46%即3,582.66元。 本案反诉争议标的775,800元,判决给付标的15,364元,占争议标的的1.98%。反诉案件受理费5779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恒安公司负担1.98%即114.42元,反诉原告**负担98.02%即5,66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