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某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伟泽国际旅游餐饮服务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民终2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春中路恒顺街农十二师国资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伟泽国际旅游餐饮服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南街(古城商业街)6区1丘27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伟泽国际旅游餐饮服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泽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新疆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泽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消防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对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业主单位,对案涉工程具有实质的管理权并享有该工程的最终利益,应当对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欠付上诉人**消防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1.上诉人**消防公司提交的《工程简要说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案涉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也载明案涉消防工程是由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进行备案,故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2.根据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在一审中的陈述以及提交的其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可以进一步反映涉案工程权属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根据《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在协议期满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将酒店完好无损的移交于所有权人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故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是涉案工程的业主,其自始至终享有案涉工程管理权,并通过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酒店进行实际管理,是案涉工程的实际受益人、管理人;3.根据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酒店租赁经营合同书》,其将案涉工程所在土地出租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使用,二者约定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按照“五星级标准装修”修建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最终归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自愿用案涉酒店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贷款办理抵押。因此,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应为涉案工程的业主方,也是实际受益人,故其应当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约定仅汲于合同相对方,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上诉人**消防公司,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承担完工程款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另行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结算。
伟泽餐饮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将未完工酒店整体租赁给***,约定由***自负盈亏,故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因消防工程装修产生的债权债务与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无关,应由其合同相对方即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承担。
伟泽大酒店述称,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与上诉人**消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
**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款,即2,356,000元;2.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176,700元(暂计算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后**消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款,即2,356,000元;2.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388,740元(按照月息5‰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05月31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2日,**消防公司(承包人)与伟泽大酒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新疆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水电暖、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为新疆奇台县***,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内容为室内水、暖、电、消防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1)水,45元/㎡,包括冷热水、排水按图施工至指定位置;(2)暖45元/㎡,包括1-5层铺地暖,6-26层公共区域铺地暖,卫生间留供回水接头,消防步梯间,外接暖气片、地下二层钢制暖气片;(3)电,110元/㎡,包括强电按图进户至三级配电箱;(4)消防,130元/㎡,室内消防工程全部内容,包验收,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工程总日历天数100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签约合同价为14,520,000元。同日,**消防公司(乙方)与伟泽大酒店(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按照蓝图要求,将该工程水、暖、电及消防系统所需材料分批进场后,由甲方代表及监理方现场验收签字确认,甲方在7个工作日后,向乙方支付该工程的总造价的30%工程款;2.甲乙双方签订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让乙方人员及设备进场,否则视此合同无效;3.乙方按照蓝图及合同完成该工程后,甲方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耽搁天,甲方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干完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工程总造价30%,验收后2月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工程造价的35%,余额及工程总造价5%,作为该工程质保金,1年后归还乙方指定的账户;4.该工程备用电源的发电机组及电缆线不属于乙方负责,所有电梯电缆不属于乙方;5.若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浮超出20%,甲方须向乙方进行材料调差;6.乙方负责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则进行经济签证;7.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违约则须承担该合同标准的违约金,乙方须按期交工,若超期10天,则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标准的违约金;8.一、二极配电柜甲供、价格需乙方同意,货款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协议签订后,**消防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8月4日,伟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餐饮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内容为“2018年8月15日前付水、电、暖、消防工程款壹佰万元整,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另查明,2012年6月2日,伟泽餐饮公司与案外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伟泽国际大酒店建设项目土建及水暖电安装等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伟泽餐饮公司办理开工手续。后工程施工到主体封顶后,因资金不足停工再未建设。2016年7月26日,伟泽餐饮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酒店租赁经营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将新疆伟泽国际大酒店的整体经营权交乙方租赁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第二条约定酒店的名称不得发更,乙方自行注册法人公司(名称经甲方同意),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及规章制度,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预,本着有利于酒店健康、稳步的发展原则,甲方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乙方不断改善和健全酒店各项管理工作;第五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该酒店的所有建设资料图纸移交乙方,并授权乙方办理竣工验收、消防等各项前期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全部负责投资费用。酒店经营过程中所需的所有证照均由乙方办理(甲方积极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办好后的房产证、土地证及不常用的手续证件,由甲方来保管,乙方需用甲方积极配合;第八条约定租赁范围为酒店主楼内及会馆所有房屋、所有现有资产、酒店院内场地的使用;第九条约定租赁期限及费用为酒店按五星级标准装修打造,预计全部费用捌仟多万元,具体费用根据装修设计标准施工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为准,乙方自筹资金投入不少于壹仟万元,乙方自行联系银行申请贷款伍仟万元,甲方用酒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给乙方做抵押,帮助乙方办理所有贷款手续,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期限(八年内贷款全部还完,贷款本息由乙方按期偿还,乙方可无偿经营酒店12年(包括两年装修时间),从2016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5日,不再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会馆的装修及费用由乙方施工投资,剩余所欠开支费用全部由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五年内全部付清,甲乙双方尽快办理产权证,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本合同规定乙方经营期间,所有房产税费、土地使用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十一条约定合同期满,双方可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应将该酒店完好无损的移交给甲方,所有设施财产设备(不包括车辆)全部无条件方归甲方所有,甲方可在期满前三个月进驻酒店监管酒店的资产和设备。后***注册成立伟泽大酒店开始动工继续施工和装修。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消防公司与伟泽大酒店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消防公司与伟泽大酒店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消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合同不构成无效。**消防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按照**消防公司与未完工酒店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签约总造价为14,520,000元,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看,乙方按照蓝图要求,将该工程水、暖、电及消防系统所需材料分批进场后,由甲方代表及监理方现场验收签字确认,甲方在7个工作日后,向乙方支付该工程的总造价的30%工程款,则伟泽大酒店应当向**消防公司付款4,356,000元(14,520,000元×30%)。***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还款计划看,伟泽大酒店也同意付款,故案涉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达成,伟泽大酒店应当向**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庭审中,**消防公司认可伟泽大酒店已付工程款2,000,000元,则剩余未付工程款应为2,356,000元,**消防公司主张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应予支持。对于利息,**消防公司主张为按照月利率5‰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为388,740元。一审法院认为,伟泽大酒店未及时付款,给**消防公司造成利息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07,924元(2,356,000元×4.75%÷365日×352日),对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178,314元(2,356,000元×4.25%÷365日×650日),合计286,238元,对于**消防公司多主张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对于**消防公司主张的邮寄送达费,其并未提交证据相证实,不予处理。伟泽餐饮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伟泽餐饮公司并非本案**消防公司与伟泽大酒店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相对方,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伟泽餐饮公司亦非案涉工程发包人,**消防公司主张要求伟泽大酒店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新疆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356,000元,承担利息286,238元,合计2,642,238元;二、驳回原告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消防公司提交新证据如下:
1.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十五张,拟证明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是发包人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经质证,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施工图纸并不能证明其是发包人。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组证据并非由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交于上诉人**消防公司。
经审查,鉴于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证据系打印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2.***中级资格证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化工程师证书、水排水工程证书各一份,电气工程师证书二份。拟证实上诉**消防公司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故其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
经质证,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证明一份、工作签证单两份、订货单五份、销售单五份、发货单十三份,清单六份。拟证实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支付进度款条件成就。
经质证,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订货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该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仅有部分材料进场。
鉴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证明、工作签证单、销售单、发货单及清单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对订货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订货单的证明效力结合本组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及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消防公司认为虽然其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鉴于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且其系涉案工程最终受益人,其应当对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拖欠上诉人**消防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首先,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与***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酒店租赁经营合同书》,取得新疆伟泽国际大酒店的整体经营权。2017年8月11日,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故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与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系独立法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虽然《工程简要说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等文件载明新疆伟泽国际大酒店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但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与上诉人**消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2.1条约定,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故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并未履行新疆伟泽国际大酒店内水、暖、电及消防工程的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义务,故疆伟泽国际大酒店内水、暖、电及消防工程的发包人应为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最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与向上诉人**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与***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合同义务。综上,上诉人**消防公司依据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对实际享有工程所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上诉人伟泽餐饮公司对原审被告伟泽大酒店拖欠上诉人**消防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38元,由上诉人新疆**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洁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