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大连万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2359号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恒祥园14号楼2-1-2。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万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万达中心6层3-6**。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大连万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525.0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大连万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525.0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38元,已由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