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305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51118076P。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恒祥园14号楼2-1-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庆高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3006465.2元。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300646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