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8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岩,系辽宁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址: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一审法院三次庭审过程中,参加审理的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作出案件裁判的合议庭组成成员均不一致,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属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关于辽宁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具有销售资质以及诉争的增值税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应进一步查清。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9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世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