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执保55号
申请人: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52-20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祥,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辽宁**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鲍海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