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爱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爱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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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02执2101号

申请人朝阳爱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五段157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翼全,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本院在执行朝阳爱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2018)辽13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302执2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江

审判员***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