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新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16号
原告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骆丹
被告葫芦岛市新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新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金太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于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佟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