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2民初4291号
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20802549。
法定代表人:陈一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90126790X。
法定代表人:丁海潮,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怀宁城投”)与被告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源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宁城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宁城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47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合同期内利息35888.89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5%的标准付至本金付清之日;其中588万元借款合同期内利息187751.67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5%的标准付至本金付清之日;其中259万元借款合同期内利息72789.79元,自2016年12月6日起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5%的标准付至本金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1日,怀宁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关于支持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明确:对于被告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有关款项,同意由原告暂借给被告。根据该会议纪要,原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借款年利率4.75%,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5%。该100万元借款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付至被告账户。2016年4月28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88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借款年利率4.75%,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5%。该588万元借款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银行付至被告账户。2016年5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2月5日,借款年利率4.75%,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5%。该259万元借款原告于2016年5月6日通过银行付至被告账户。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
源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1日,怀宁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关于支持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明确:“……(三)对于源丰公司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进行资产(详见附件)交易产生的应纳税款,同意由县城投公司暂借(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待源丰公司股改结束后,由县财政在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偿……(五)同意由县城投公司暂借源丰公司100万元,期限九个月,用于支付中介机构等前期费用。”根据该会议纪要,2016年4月27日,怀宁城投与源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期限9个月,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用于申报新三版挂牌费用支出,借款年利率4.75%,利息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合同签订后,源丰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怀宁城投出具收据一张,怀宁城投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徽商银行向源丰公司账户支付借款1000000元。
2016年4月28日,怀宁城投与源丰公司继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880000元,借款期限8个月,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借款用途为用于缴纳各项税费,借款年利率4.75%,利息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合同签订后,源丰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怀宁城投出具收据一张,怀宁城投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徽商银行向源丰公司账户支付借款5880000元。
2016年5月5日,怀宁城投与源丰公司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90000元,借款期限7个月,自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2月5日,借款用途为用于缴纳各项税费,借款利率4.75%,利息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合同签订后,源丰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怀宁城投出具收据一张,怀宁城投于2016年5月6日通过徽商银行向源丰公司账户支付借款2590000元。
以上事实,有《怀宁县人民政府第25号专题会议纪要》、怀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标签、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及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解决“源丰生态农业”上市所需资金的报告》、《借款合同》、收据、徽商银行记账凭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怀宁城投根据怀宁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与源丰公司达成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怀宁城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源丰公司作为借款方,在借款到期后负有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还款义务,由于源丰公司在借款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怀宁城投诉请源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及逾期利息,有合同依据,且未超过法定上限,本院对怀宁城投主张的计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予以认可。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到庭陈述并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本案中,源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470000元;
二、被告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借期内利息296430.35元(其中:1000000元借款的借期内利息35888.89元,5880000元借款的借期内利息187751.67元,2590000元借款的借期内利息72789.79元);
三、被告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年利率9.5%的标准偿还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逾期利息(其中:100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588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59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6日起计至本金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65元,由被告怀宁县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艳元
人民陪审员  程起应
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洪晚凤
书记员丁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