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822民初753号
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7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20802549。
法定代表人:佘世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朝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马庙镇枫林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1046841XP。
法定代表人:江文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官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朝晖、程广南,被告三官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111860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0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代偿款11756430.46元,安徽稼仙金佳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稼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民事判决已生效。2015年1月7日怀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稼仙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稼仙公司的重整计划和省担保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确认省担保公司债权兑付金额为1118603元,该款由稼仙公司管理人收取申报费91068元,后于2021年8月6日将余款1027535元支付给省担保公司。2021年8月20日,稼仙公司与原告订立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稼仙公司对被告的债权1118603元转让给原告。稼仙公司和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通知被告该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判。
城投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状况;
二、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应支付省担保公司的款项及稼仙公司的连带责任;
三、稼仙公司重整案后续申报债权资金兑付表一份、付款凭证三份。证明:稼仙公司在重整程序中兑付省担保公司的债权数额;
四、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已受让债权并通知被告。
三官公司辩称,下欠城投公司1118603元是事实,我为稼仙公司担保了3000万,这个钱欠小贷公司的,已经达成协议,稼仙公司帮我担保的我已经还掉了,我给稼仙公司担保的稼仙公司没有还,但稼仙公司已经破产了,我若承担了担保赔偿责任,我无法向稼仙公司索赔;城投公司没有与我协商就起诉我,我有意见。这个钱应当由稼仙公司资产管理人来找我,城投公司不应当接手资产管理人的债权,其他没意见;对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稼仙金佳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文才、陈海英、黄友南、王宏、王华、王亚平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年1月30日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1756430.46元;……安徽稼仙金佳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2015年1月7日怀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稼仙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稼仙公司的重整计划和省担保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确认省担保公司债权兑付金额为1118603元,其中由稼仙公司管理人收取申报费91068元,稼仙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将余款1027535元支付给省担保公司。
2021年8月20日,稼仙公司与城投公司订立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一、转让标的第5款规定:“应收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款项1118603元,债权依据为(2017)皖08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代偿凭证。”稼仙公司和城投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邮件通知三官公司该债权已转让给城投公司,三官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该邮件并签收。城投公司向三官公司催要该款,三官公司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2017)皖08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了稼仙公司对三官公司欠省城投公司代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稼仙公司按照(2017)皖082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利向三官公司追偿,稼仙公司和城投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均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稼仙公司和城投公司及时通知了三官公司,应认定城投公司取得对三官公司的债权。因此,本案原告城投公司的债权来源依据合法,向被告三官公司追偿本案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四十五条、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款11186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7元,由怀宁县三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查育华
人民陪审员  潘结林
人民陪审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程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