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2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2080254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68249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偿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2680869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2018年7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
三、本院已于2017年3月6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高消费。
五、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复
审判员***
审判员程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