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西路宏发江景10#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周丽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上诉人福建中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中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4月22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是建瓯市XX路XX江景10#楼609室。上诉人中标取得浦城县XX乡XX村2017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业务。2018年2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合同》,由被上诉人以内部承包形式向上诉人承包该工程的具体施工业务。上述工程已竣工并交付给发包方。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619,551.04元及相应利息。即被上诉人的请求与案涉工程本身无关,双方争执的仅是款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福建省浦城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的辖区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的规定,应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卫平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郑宗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