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2民初59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男,197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张福情,男,1973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黄光贤,男,196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吴兴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张天有,男,1962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钱起荣,男,195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陆荣田,男,1963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男,1977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仕春,浦城县兴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中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公园路2号时代广场1幢四梯8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燕,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用,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连秀,女,1974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告:刘清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张福情、黄光贤、吴兴旺、张天有、钱起荣、陆荣田、***与被告福建中煌建设有限公司、黄连秀、刘清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福情、黄光贤、吴兴旺、张天有、钱起荣、陆荣田、***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福情、黄光贤、吴兴旺、张天有、钱起荣、陆荣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福情、黄光贤、吴兴旺、张天有、钱起荣、陆荣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6元,减半收取526.3元,由***、***、张福情、黄光贤、吴兴旺、张天有、钱起荣、陆荣田、***负担。
审 判 员 蔡诗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霁薇
书 记 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