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宇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昊宇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鼎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61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市鼎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机构代码:MA1NA3CL-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忙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河北昊宇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机构代码:57005722-8。
法定代表人:高霞。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市鼎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昊宇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856号。申请人无锡市鼎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昊宇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无锡市鼎唐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3338181820190000006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鼎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昊宇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闵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