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周宇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4368号
申请人:湖南省周宇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周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国浩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增加、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申诉,申请执行、执行和解或撤销执行、接收执行款项等。
被申请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曹飞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周宇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周宇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1,18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周宇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省周宇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单号:118181919201900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1,18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2076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周宇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
书 记 员 董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