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3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277号慈善大厦14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211诉前调确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于2022年1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2月8日、2023年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1月27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元区××路××号××栋××号房屋。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7.832786万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申请金额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郑 煜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