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56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277号慈善大厦14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故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并告知原告不缴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仍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公告费是诉讼费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