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3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277号慈善大厦14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赛德欧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211诉前调书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24日、11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29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11月30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依法于2022年12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湘江公馆2、3栋926(不动产权证号0022054)、928(不动产权证号0033378)、931(不动产权证号0033375);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湘江公馆2、3栋924(不动产权证号0022052)、925(不动产权证号0022053)、927(不动产权证号0033379)、929(不动产权证号0033377)、930(不动产权证号0033376);上述查封时间均为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宜处置上述房产。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250元及后续利息(按判决书判决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2250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