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1336号
原告:江西省绿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555号世纪中央城7栋3单元603室(第6层)。
法定代表人:黄柳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陈某1,女,200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陈某2,女,200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男,201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陈某1、陈某2、***的法定代理人:**(该三原告的母亲),即本案原告**。
原告江西省绿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1、陈某2、***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的(2021)赣0732民初1145号案件即***、**、陈某1、陈某2、***诉江西省绿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赣0732民初11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