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2民初691号之二
申请人:锦州润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大**道大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MA7D22YT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州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娘路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318808632Q。
法定代表人:陈淑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锦州润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辽0792民初6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锦州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66669.71元的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锦州润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锦州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锦州润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锦州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