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30元,由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