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836号******
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左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端木宪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30元,由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