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36号
申请人: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原告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