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3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23MA3D6E1G2C,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左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华,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500MA3CJDW30T,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2号商办楼2205-2206号。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X2PXW,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山东志广世纪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326001337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百盛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该公司法人。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23民初3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80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执行人财产报告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已停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已发布。
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信义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明确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保军
执行员  彭 东
执行员  陈 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