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2593号
原告:成都市龙泉全新铸造材料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何全。
被告: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昌文。
原告成都市龙泉全新铸造材料厂与被告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龙泉全新铸造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龙泉全新铸造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建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