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

简阳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0财保28号
申请人简阳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简阳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账号:×××53)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简阳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富云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