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22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熊文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川07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设立了分公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执行金额以14173061.39元为限额。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波
书记员 刘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