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2执恢176号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南河路南桥头旁房产证号:15017-××0(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 波
书记员 赖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