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

某某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1424号 原告:**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简城镇十里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84703037M。 法定代表人:胡文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5232396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特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