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请执行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2执1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住所:三台县北坝镇。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文叔,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熊文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本金141730***.3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44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223万元及利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撤回了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