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朱俊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闪,女,1994年2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025737元,应执行各种款项1025737元,已执行62657元,未执行963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