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13民初9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昌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昌供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0元;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4日5时23分,原告接到邻居电话,邻居在电话中告知原告坐落于莱山区××小区××号楼××**××号房屋发生暖气漏水,水已经流到室外楼梯处且有大量蒸汽从家里往外冒。邻居还称已帮助打电话给被告,让被告赶快过来抢修暖气漏水。原告接到邻居电话后,也马上给被告打电话让被告赶快过来抢修暖气漏水。大约6时30分左右,原告赶回午台家时发现被告抢修暖气漏水人员早已在半个小时前就待在原告家门口,但只采取了关闭室外总阀门措施,未采取任何排放管道中暖气水措施。原告开门后发现室内最深处的暖气积水足有半尺深,家里所有物品不是被暖气水浸泡就是被蒸汽熏蒸,遂要求被告抢修人员采取有效排放管道中暖气水措施,避免暖气水继续排放在原告家里扩大损失。被告抢修人员先是采取卫生间排水措施,但未成功。在又赶到的领导指挥下,通过采取拆除室外管道上堵头的措施,很快便将管道中暖气水排除完毕。原告午台家的暖气因不在家中居住已经于2019年报停,报停后被告若采取规范停暖措施,原告午台家的暖气不应该再有暖气水进入,不应该发生暖气水泄漏事故。但被告并未采取规范停暖措施,先是野蛮施工,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在进行停暖作业时强行将原告的阀门保护柜砸开后施工,且未采取彻底断水措施,造成原告午台家的暖气仍有暖气水存在,从而造成了暖气水泄漏隐患。在抢修作业时,未及时采取简便易行的拆除室外管道上堵头的措施,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东昌供热公司辩称,原告对被告诉请无法律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诉请,其他理由根据原告证据一一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位于莱山区××小区××号楼××**××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不动产权人系原告。涉案房屋的进、排(回)水阀位于楼道墙面,原告自制小柜套在阀门外。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GF-2003-0390)》(以下简称供热合同),合同部分内容为:“……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用热设施,不拆卸、改动、增设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用热设施。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如果因热水泄露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应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作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16、甲方有权对乙方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要求乙方赔偿整改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2019年采暖季前原告向被告报停暖气,被告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阀门关闭操作。2021年1月4日,涉案房屋内暖气设施漏水致涉案房屋内部分物品受损。被告接到电话后安排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了抢修。事发后至今,原告未更换暖气设施,未对受损物品维修更换。
二、庭审中,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同诉状载明事实。关于漏水原因,原告主张因被告在原告报停暖气后仅关闭进水阀,但未关闭排(回)水阀,导致主管道中的水进入涉案房屋暖气设施,因为进去的水是不循环的死水,温度很低,在天冷时就自然结冰,冻裂涉案房屋暖气设施,发生本次漏水。原告认为通过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可以看出:1、对用户用热设施进行维修是被告的责任、义务;2、对未超过期限的用户用热设施进行维修是免费的,对超过期限的用户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只收材料费;3、用户不得自己放水,也不得拆卸改动用热设施。
被告对原告陈述有异议,称,原告报停后,被告已关闭原告分户阀门的进、排(回)水阀,并在分户阀门处用铅封封闭,无法打开。被告工作人员在进行关闭作业时,没有发现排(回)水阀存在关闭不严的情况,因为进、排(回)水阀均是球阀,不是闸阀,根本无法识别当时是否存在关闭不严的现象。漏水事件发生在2021年,自2019年报停后已经历一个采暖季,没有发生任何问题,之所以在2021年发生泄漏事件,是因原告的排(回)水阀年久失修,关闭不严,致使暖气片内有部分暖气水,水温低将暖气设施冻裂导致漏水。另外2019年报停后,被告将进排(回)水阀关闭后,原告未自行将室内管道排水是导致其暖气设施冻裂主要原因。涉案房屋用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次漏水是原告对其用热设施疏于养护维修更新所造成的。关于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被告主张现行有效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已经对产权的界定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供热合同第10条虽然规定居民用热设施维修由被告负责,但同时也规定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但原告从未就其用热设施向被告报修,并且供热合同第11条也明确规定,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但涉案房屋的上述用热设施并非被告安装而是由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安装,且供热设施也已经超出了规定的使用时间,即使更换也应当由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由被告协助其更换,不能由此得出被告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对原告的用热设施予以更换的结论。另外,原告是2019年进行暖气报停的,且被告并没有在2020年对原告小区的设施予以更换,即使需要更换,由于原告已进行暖气报停,被告也没有对其设施进行更换的义务和责任。供热合同第16条虽然规定用户不得自行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但并没有排除原告按照正常的程序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用热设施的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2021年1月4日原告、原告儿子***及被告抢修人员在涉案房屋里的视频五段及书面整理内容、照片五张。以证明涉案房屋发生暖气泄露事故是因被告未采取规范停暖措施,未采取彻底断水措施,造成涉案房屋暖气设施仍有暖气水存在,从而造成暖气水泄露隐患。在抢修作业时,被告未及时采取简便易行的拆除室外管道上堵头放水的措施,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原告家里的物品不是被暖气水浸泡就是被蒸汽熏蒸,已经全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暖气已报废,需要重新安装。
2、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午台社区居民委员会2022年6月9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社区于2020年进行了暖气改造,由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供暖设施进行拆除并重新安装,与原开发商无关。”以证明被告于2020年对涉案小区原供暖设施进行了拆除并重新安装,原告的暖气设施是2021年1月4日冻裂的,阀门是被告统一安装的,若阀门有问题尚未超过期限,被告应免费更换,被告未对有问题的阀门进行更换,漏水冻裂暖气设施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中视频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即使现场存水也不能证明被告对此次漏水存在责任。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称被告没有于2020年对午台社区的供暖设施进行拆除并重新安装,是否与开发商有关不是社区居委会能够证明的内容。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山东省供热条例一份、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一份、网上民生回复打印件一份,其中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烟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漏水供热设施养护维修、更新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对该供热设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供热合同以及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入户阀门井是指的居民楼前的阀门井,从楼前阀门井至居民楼走廊及家庭内部的设施均为用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保养。
2、涉案房屋暖气照片一张,以证明涉案房屋暖气片上有漏点,漏水系由原告疏于管理导致,被告对此没有任何过错。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中文件规定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本案事发原因为被告控制的暖气水不应进入原告家,但是因被告在原告报停后仅将进水阀关闭,但未关闭排(回)水阀,导致报停后暖气设施里不应有水,但仍然有水且成为死水,未能有效排出,在事发天冷时冻裂暖气设施,发生本次漏水。原告还称,涉案房屋1996年交付并居住供暖至2018年。一开始是小区自己供暖,后期由被告接管,被告接管后过了几年要求一户一阀方式供暖,阀门均由被告统一施工安装,阀门由被告实际控制,用户无权擅自使用。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明是涉案房屋暖气的照片,也不能证明照片上的暖气片有漏点,是否有漏点要经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诉讼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评估鉴定所对涉案房屋供暖排(回)水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关闭不严进行鉴定。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评估鉴定所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退鉴说明》,载明:“我所于2022年3月18日致函贵院通知当事人提供该涉案供暖回水阀执行的产品标准,明确鉴定要求并反馈我所。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鉴定产品执行标准,涉案供暖回水阀无鉴定依据,为不影响贵院案件审理,现将案件退回。”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烟台天元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因暖气漏水给房屋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烟台天元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出具价格评估结论:“委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4日)的损失参考价格(币种:人民币)为:叁仟***拾壹元整(¥3631.00)。”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经质证,原告对评估结论有异议,认为评估的价值太低,与市场正常维修价格不符,鉴定费价格太高。被告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本院认为,2021年1月4日涉案房屋发生暖气漏水致原告部分物品受损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漏水系因涉案房屋暖气设施内有部分暖气水,气温降低暖气水冻结,将暖气设施冻裂所致。关于涉案房屋2019年暖气报停后,为何屋内暖气设施会有暖气水双方陈述不一致。原告主张是被告未关闭涉案房屋排(回)水阀所致。被告则主张因排(回)水阀年久失修关闭不严所致,且排(回)水阀管理方系原告。从原、被告主张看,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外的排(回)水阀的管理、维护责任应由何方承担。原告2019年报停暖气后,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自行安装的阀门柜打开进行了关闭阀门操作,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对位于楼道的进、排(回)水阀有控制权。结合原、被告签订的供热合同、山东省供热条例、烟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可以认定被告对于涉案房屋外的进、排(回)水阀有管理、维护的责任。故,不论是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关闭排(回)水阀,还是被告主张的阀门年久失修关闭不严,都是被告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的表现,故原告因暖气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房屋的漏水损失已经评估机构评估,原告虽然对评估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次评估存在法定不应予以采信的情形,故该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被告应赔偿
原告暖气漏水造成的损失3631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364元,被告烟台东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姜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