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8民初2362号
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南园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75881854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住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执905号案件中的2500元执行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扣留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款2500元;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如下存款:户名储佳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西县支行,卡号62×××96,金额2000元;
上述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为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