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8民初2046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文,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南园开发区。
负责人:李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燃气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文、被告海能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佳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689.38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份,岳西县天堂镇新城花园小区因铺设燃气管道需要,由被告对小区公共道路进行开挖。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对开挖的路面进行修复平整。2019年3月14日晚,原告经过该路段时因地面坑洼不平摔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岳西县医院救治,诊断为“左外踝骨骨折”,共住院8天。因被告没有及时对其开挖的路面进行修复,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海能燃气公司辩称,***对于受伤事实,未能证明与被告的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是否在被告施工的范围内受伤证据不足。现场的环境是建筑工地,而非公共道路,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前提是在特定地点,本案不具备该前提,故不能适用该规定来确定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原告是否是在被告施工工地范围内受伤,工地的建设方、施工方及进驻的物业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顾安危贪图方便,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具有过错。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护理费标准、交通费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一、***系岳西县天堂镇新城花园小区业主,事发前已入住,且该小区陆续已有多户入住,但路灯、道路、场地等设施并未完善。
二、2018年11月份,海能燃气公司系因铺设燃气管道需要,对该小区楼房前场地进行开挖。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及时对开挖的槽沟进行修复平整,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三、2019年3月14日晚,在既无路灯照明,又没有自备照明器具的情况下抹黑步行回家通过该施工路段时摔伤。对此节海能燃气公司虽不认可,但有该小区物业岳西县东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发生事故找此二单位符合情理,且双方提供的小区开挖现场照片可直观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四、当时即到岳西县医院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149元。次日,***入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骨骨折”。2019年3月22日出院,共发生医疗费2482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861元,个人支付621元。出院医嘱左下肢石膏继固定、建休三个月、门诊随诊。2019年4月17日门诊检查,发生医疗费234.5元。
五、***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004.5元(不含医保统筹支付部分)按医疗票据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按40元/天核定为320元;误工费按住院8天加建休90天113.08元/天核定为10064.12元,海能燃气公司虽提出建休违反一次建休不应超过一个月,但并未提供反证证明建休不当,而且外踝骨骨折休养90天也比较合情合理,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护理费按132.88元/天核定为1063.04元;交通费酌定为150元。合计12921.6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双方陈述及提交的场地照片看,该小区主体工程已完成,开发方已向业主交付房屋,且已陆续入住,该小区场地及路面应为公共场所自无疑义,海能燃气公司对此情况是明知的,其主张该处为施工工地意见明显不能成立。因此,海能燃气公司在公共场所挖槽沟安装地下燃气管道,完工后未及时回填平复,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摔伤,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该小区配套基础路灯、道路未完善尚有扫尾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摸黑步行,其本人也明显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本院按海能燃气公司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损失9045.16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由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负担60元,***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发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