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辖72号
原告: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东街**曲水文华苑****。
法定代表人:徐春进,执行董事。
被告: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叶坂村映山红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洪志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海能燃气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前期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温泉大道天堂西路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岳西县人民政府探矿权纠纷案由本院指定潜山市法院管辖,本案与该案属关联案件,为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同案同判,此系列关联案件由同一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岳西县人民政府系该案关联案件【(2020)皖0828民初2568号】被告之一,该关联案件已由本院指定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统一裁判尺度,本院准许原审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叶武
审判员 金京
审判员 崔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雷
书记员代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