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开发区越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7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越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园高新二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时德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越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货款32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7.5元。因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越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经济开发区越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