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洋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日照海洋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海洋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大道与海滨四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9716980A。
法定代表人:管清涛,经理。
原告***诉被告日照海洋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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