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海洋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海洋大道与海滨四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9716980A。
法定代表人:管清涛,经理。
原告***诉被告日照海洋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