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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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4151号
原告:浙江宏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香樟雅苑6幢0104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五泄镇五泄路136号。
负责人:许栋海。
原告浙江宏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宏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宏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