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与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