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与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