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