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振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财产186225.1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