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962号
原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45号37、3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2022年12月2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2)沪0104民初24410号原告***诉被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与本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沪0104民初2441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许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