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45号37、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699936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街***广场二环路雅塘街口平南县君苑大酒店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L1F4R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设计咨询费人民币5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及申请执行费79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后于2022年1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69191.25元(其中550000元为设计咨询费,4650元为受理费,7900元为执行费及***行金6641.2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