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45号37、3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广场二环路雅塘街口平南县君苑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西平南县四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雅塘街路口平南县君苑大酒店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平南县鼎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平南县四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2020)桂0821民初369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贵港平南大乌镇项目设计咨询服务项目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管辖约定无效,原审裁定依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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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四岩公司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如有纠纷,应本着平等、自愿、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通过向原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选择深国际仲裁员仲裁、诉讼解决。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起诉时能够具体地确定纠纷解决所指向的管辖法院,合法有效,故应从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鼎信公司作为原合同的受让人,其住所地在广西平南县,其作为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公司主张涉案管辖条款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管辖约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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