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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7235号 原告:***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045号37、3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郤晨敏,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郤晨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的(2023)沪0104民初16306号与本案,该两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04民初1630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许 斌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