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

***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2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柏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曾祖文,董事长。
上诉人***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华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