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458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之六。

法定代表人:曾祖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福泽路**之一安立邦荔源科技产业园第**第****

法定代表人:孙柏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2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8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且被执行人须负担案件受理费158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主要金融机构、车辆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市监督管理等部门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87.5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52元后,余下案款9935.57元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柏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伍劲恒

执行员  梁伟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