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与乐宜***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财保71号
申请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曾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奋梨,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靖。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主要负责人:罗晓悦,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宜***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5419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为申请人作信用担保。2020年7月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乐宜***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5419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裁决生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艺明
审判员  梁春燕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紫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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