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恢8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06A1B,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33号二层之六。
法定代表人:曾祖文。
执行代理人: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执行人:广东华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ECXM68,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新港路99号1栋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梁经柳。
追加被执行人:中山市梵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8GD6N,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柏辉。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粤2072执异85号裁定广东华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梵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2020)粤2072执4588号在其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的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
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故不作处理。至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梁伟坚
执行员 刘翰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嘉洛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恢8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06A1B,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33号二层之六。
法定代表人:曾祖文。
执行代理人: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执行人:广东华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ECXM68,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新港路99号1栋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梁经柳。
追加被执行人:中山市梵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W8GD6N,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柏辉。
申请执行人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祐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1)粤2072执异85号裁定广东华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梵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2020)粤2072执4588号在其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的被执行人,本院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
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故不作处理。至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锡恒
执行员 梁伟坚
执行员 刘翰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嘉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