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纺织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七里园乡达士营山河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莹,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水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329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航诺建设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依据是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因一审中桑德水务公司主要抗辩其与航诺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未对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桑德水务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则应当对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进行合理的审查,若桑德水务公司对该单方鉴定存有异议,释明其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单方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处理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9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野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娟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李君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查道治
书记员周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