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窝陂塘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款项案,武穴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系被上诉人向宜昌市西陵区法院诉请上诉人赔偿各项违约损失案。该合同纠纷的合同欠款部分已经由武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此合同引发的其他纠纷应由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以免因多个法院同时管辖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至上诉人所在地的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1)武穴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原告诉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6.4万元及违约金8200元”;(2)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时的诉求为“判令被告电梯安装延期违约金11550元;判令被告移交10台电梯设备安装的技术资料及4台观光电梯的检验合格证书;判令被告人为设置障碍造成的损失40万元”。上述两案虽依据的系同一事实,但案由不同,诉求也不一致,且双方订立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中约定,“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西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应当指出的是,武穴市人民法院受理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湖北步域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提出反诉。通过反诉,能够把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还可以避免对相关问题作出不尽一致的判决,这是法律所倡导的。但是,当事人不提出反诉,仍然可以另案起诉。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峡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